从税收角度看M&A交易模式的选择(已解决)

一、现金购买类型

收购合并下,被收购企业获得的现金金额是确定的,不需要承担证券风险,也不会受到合并后发展前景、利率、通货膨胀率变化的影响。进一步细分,可以分为资产购买型和股票购买型两种。

1、购买资产,即并购企业投资一般是以现金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产权。税法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已经实现,转让应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被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当日缴纳增值税;而其销售的房产也要缴纳5%的营业税。

被收购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一)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货物;

(二)企业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并已使用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股票购买,即M&A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的大部分股票,以控制其资产和经营权。根据税法规定,M&A法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的四个条件,且商品销售收入无法确认,因此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范围。

此外,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现金购买并购的,应认定被并购企业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益,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至被合并企业进行补偿。被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时,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第二,证券交易所

M&A证券交易所暂时不涉及增加融资,尤其是M&A企业没有剩余收购资金时,这种非现金收购方式对于实现强强联合意义重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资产类的存量和存量类的存量。

1.换股换资,即M&A企业用自己的股票换取被收购企业拥有的大部分资产。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销售公允价值分为与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和投资两类。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转让应缴纳增值税,被收购方应自资产投入之日起缴纳增值税。对投资房地产、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股换股,即M&A企业向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被收购企业的大部分股份。此类并购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

此外,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的规定,在M&A证券交易所的活动中,符合“被合并企业除股权外的现金、证券等资产不得高于已付股权面值(或已付股权账面价值)的20%”的条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下。被合并企业以前的所有企业所得税事宜由被合并企业承担。(二)被合并企业股东交换新股的成本,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是,被合并企业股东所支付的非股权性款项,凡未进行新股交换的,均视为其所持旧股的转让收入,财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按规定计算确认,并依法缴纳所得税。(三)被合并企业接受的全部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第三,负债型

负债M&A是指当资产和债务相等时,M&A企业接受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条件是它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债务。根据税法规定,资产用于抵销债务,销售商品的收入已经实现。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转让应征收增值税,被收购企业应在收购当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被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进行吸收合并,不计算资产转移收入。

M&A的上述三种方式对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具有不同的税收优惠。选择什么样的并购方式,要看具体情况。首先,收购方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果收购方是上市公司,在并购选择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只能现金收购。其次,M&A企业应考虑股东对资本结构变化、资产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融资能力的可能反应。最后还要考虑目标企业股东和管理层的具体要求,以及目标企业的财务结构、资本结构和近期股价水平。